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2)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2),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第一篇: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2、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每年必考)

  3、人格权:包括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4、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每年必考,1-2分)

  5、法律行为:分为:一、意思表示理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

  6、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权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每年必考2-5分)

  7、诉讼时效:(教材119页)*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附日期表)

  第二篇:物权法

  8、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9、物权与物: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10、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

  11、所有权:

  1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每年必考1-3分)

  13、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1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15、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6、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17、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考试网为你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新《劳动合同法》 2016年司法考试报考须知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卷四备考及解题技巧(2016年)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学习技巧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三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司法考试三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2675409.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