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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解读及与原司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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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将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那么考生们对此了解多少呢?它与原司法考试又有哪些区别呢?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解读及与原司考区别,相信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解读及与原司考区别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解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2008】11号)文件精神:

  考试的目的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法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该文转发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注意:这里已经明确,国家司法考试就是由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不过,这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从事特定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而按照该新闻报道:政法委正在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注意,这次的表述,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加上了“统一”。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只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内的四种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比较明确了,即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注意不仅仅只是之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那么,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其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首先,就政法委本身的分工分析,法律职业人员是包含公检法司在内的,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所指的特定法律职业群体则并不包括人民警察在内,因此,这里并不排除人民警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的可能性。

  其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表述: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这里的表述,是明确将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之中的,也印证本文从政法委工作内容分析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

  另外,所谓“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法院为例,就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同时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这样,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将不再是法官与检察官,但显然,他们仍然属于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这里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然是希望将上述人群涵盖在内。

  如果按照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显然是不需要参加参加司法考试的。所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只是为了将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纳入考试之中而已。

  因此,如果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整体考虑,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要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

  分析至此,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

  就组织考试的司法部而言,显然,更多的考生参加考试,是符合其部门利益的。想想工商总局与民政部争取了多少年,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这就很清楚了。

  所以,广大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专心复习准备考试就是了,不应该再有多余的想法。

  至于该报道描述的“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涉及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形式。

  法律职业立场、伦理等方面的考试,显然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科有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科进入司法考试,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非常明确。大家静待2015年大纲出台即可。

  技能考试的提出,应当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方式的巨大的新变化,这意味着分阶段考核的可能性,即可能增加面试(实践技能)考核环节。这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分成笔试与面试(实践技能)两个阶段进行。至于笔试与面试的先后顺序,极有可能是先进行笔试考核,在进行面试(实践技能)考核,但也不排除仿照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先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在进行笔试理论考核。总之,无论采取那种模式,宋老师认为,2015年不太可能推出这种考核模式,毕竟,实践技能的考核,主观因素太强,不精心设计考核内容与相关程序,极容易出现纰漏。即使2015年相关部门仓促出台面试(实践技能)考核环节,其通过率也应当是非常高的,不会成为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障碍。想想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核环节的通过率在80%以上,就很容易理解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原司法考试的区别

  1、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 《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 "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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