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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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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考试重点: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为本节的高频考点,值得重视。此外,承揽合同的认定、承揽 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分,也应掌握。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51 条、第 253-254 条、第 256-257 条、第 259 条、第 261 条、第 263-265

  条、第 267-2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

  一、概念:

  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 揽 人 义 务 ①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同时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特别注意:如果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②共同承揽人的特殊义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 作 人 义 务 ①支付报酬义务
→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 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赔偿义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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