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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经法规考点总结:消费税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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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示】应视为“受托方”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 “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5%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注意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委托加工)

  【注意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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