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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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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你整理关于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备考2016司法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概况和地位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大家都统称为三国法。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自2011-2015年固定为39分,比2011年之前的44分有所降低。三国法考查方式均为客观题,分布在试卷一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且题号固定,自 2011至2014年为单选题第32-44题(13分),多选题第74-82题(18分)和不定项题第97-100题(8分)。若进一步细分,则国际公法 11分(单选第32-34题,3分;多选第74-76题,6分;任选第97题,2分),国际私法13分(单选第35-39题,5分;多选第77-79 题,6分;任选第98题,2分),国际经济法15分(单选第40-44题,5分;多选第80-82题,6分;任选第99-100题,4分)。

  三国法分值与经济法分值相当(多4分),但相比经济法而言是容易得分的,在所有的司法考试科目中也应归入容易得分的科目,当然前提还是要方法得当,努力学习。从与过关学员的交流及统计数据看,三国法得30多分的很普遍,个别考生甚至不丢分。因此,三国法的学习应力争多拿分,以弥补其他难得分学科的不足。

  二、重点与方法

  三国法的学习要利用好讲义、法条、真题三本辅导资料,讲义当然首推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讲义之三国法部分,法条主要看我国的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其余的可以不看,通过讲义、真题弥补),真题亦是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真题之三国法。杨帆老师对三国法知识的把握,对三国法命题老师命题思路、关注点的把握都无愧于广大考生给予的“三国法女神”封号。三国法的复习备考,多关注杨老师的编写的辅导资料及课件,不失为一捷径。

  三国法复习备考需注意以下3方面:(1)三国法的重点可以从历年真题考查频率高低呈现,这主要是因为三国法的命题老师从律考至司考一直保持稳定,思维惯式决定的。(2)司考大纲要求三国法必读法律文件共49 件,其中重要的需要细看的也就11件,分别为国际法中的国籍法、引渡法和出入境管理法;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一);国际经济法中的信用证纠纷解释、无正本提单放货解释、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其中,虽然国际私法必读法律文件比较少(只2件,条文也不多加起来不到100条),但是其考查分值13分中有8分左右都分布其中。(3)重点学习新增法律文件和当年大纲新增或变更考点,三国法命题老师不回避新增法律文件和新增考点,贯彻“逢新必考”、“逢变必考”的规律。

  三、特别提示点

  考点分散是三国法命题的另一特点,特别提示点仅选取一二代表。

  (一)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①契约性条约;②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其构成要素有两个:①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②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①司法判例;②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4.理解国际法的渊源,须注意两点:①能够援引解决国际纠纷的渊源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等只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②效力上,国际条约原则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惯例则对所有国际法主体有效。

  (二)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注意:①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活动。②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③法官分别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当选。④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⑤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2.专案法官。①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②法院受理案件,若一个当事国有本国国籍法官,则他人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审理,与正式法官权利等同。③若当事双方均无本国籍法官,则双方均可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审理。

  3.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三)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1.缔约主体有缔约能力或缔约权(主体条件)。注意:(1)条约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缔约权(缔约代表的缔约权)来自于国内法,表现形式为“全权证书”。(3)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五类:①国家元首;②政府首脑;③外交部长;④使馆馆长;⑤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4)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只包括正职,不包括副职,如:在我国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缔约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副主席必须出具全权证书。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条件)。排除:①错误;②诈欺和贿赂;③强迫。

  3.符合国际强行法(内容)。注意:①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者,自始无效;②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与该规则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4.理解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须注意:书面形式不是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四)条约的保留

  1. 条约保留性质:单方面的声明。

  2.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3.保留的对象:可以是生效的条约,也可以是未生效的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国家一定是未对其发生效力方允许作出保留。

  4.不得保留的情形:①该项保留为条约禁止;②条约仅允许特定保留而该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5. 保留的接受与效力,四种情形:(1)条约明确允许保留条款,保留作出自然生效,无需他国接受。(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分为:①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②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只反对保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③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即未提出保留国家之间,则仍适用原条约的规定。

  (五)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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