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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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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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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2016国家司法考试据今只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了,在考试临近之际,对于考生可能会有一个手足无措的阶段,各种信息,各种资料铺天盖地这个阶段,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温馨提示考生要以考纲为主,为考生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借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

  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位 置   内 容   位 置   内 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无变化 
法理学     无变化 
中国法制史     无变化 
外国法制史     无变化 
宪法     考点无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经济法  第二章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 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 
第二章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问责 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 
第三章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际法     无变化 
国际私法     考点无变化 
   删除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     无变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点无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修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刑法

第十章刑罚种类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第十章刑罚种类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非刑罚措施的种类 
   第十章刑罚种类
新增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第十二章第一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实质条件)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十二章第一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实质条件)
减刑的程序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消极条件)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节 重点罪名
新增考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删除考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嫖宿幼女罪 
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节普通罪名
投降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删除考点:投降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增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考点无变化 
   删除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新增法律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修订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点无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新增考点:
第三章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  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
单独侵权行为与数人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十五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一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商法     考点无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十三章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开庭审理(庭审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审理期限 庭审笔录) 
第十三章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开庭审理(庭审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庭审调解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审理期限 庭审笔录) 
第十四章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期间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程序转换) 
第十四章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期间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程序转换、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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