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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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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和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不仅完善了债法体系,也完善了交易规则。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随意撤销要约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结合相关的理论成果,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于此要件,注意以下几点:(1)先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如保密、通知等义务。(2)先合同义务是因为当事人为了缔约合同进行的交易接触,且因这种接触形成了一定的信赖而产生。在这一点上,与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不同。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不要求有接触关系存在这个大前提。(3)相对于基于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过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关于此构成要件,注意几点:(1)缔约过失责任虽然采用“过失”概念,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多是故意。(2)订立合同的过程,既包括合同成立之前,也包括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这个阶段。(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即《合同法》第58条第2句中的表述,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表现为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失表现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与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就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而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

  根据《合同法》第42、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就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题例】(03.卷三.单.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题例】(2010-3-12,单)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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