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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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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某选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 宣布甲、乙当选

  B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 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考点]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对应选代表数额不足情形的处理,参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2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2.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 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C 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答案】:D

  【解析】:

  [考点]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选D。

  3.以下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是:

  A 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出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锅炉

  B 某市因为外地某厂生产的酱油有质量问题,遂发出通告要求本市所有商店不得出卖此厂生产的酱油

  C 某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几个厂家生产的锅炉质量有问题,要求各单位不要购买

  D 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混乱,遂在外地猪肉进入本市的必经之路设卡进行检验检疫

  【答案】:A

  【解析】:

  [考点] 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丙国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丁国既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曾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对下列哪项案件没有诉讼管辖权?

  A 某政府间国际组织与甲国之间就双方是否违反某项条约义务而引起的争端

  B 甲国与丙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 丙国和丁国之间就某项条约解释的争端是否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但两国均曾发表过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

  D 甲国与乙国之间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

  【答案】:A

  【解析】:

  [考点]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在对人管辖方面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声明书,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并履行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国家。

  在“对事管辖”方面,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分为三种:一是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的管辖;二是在现行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某项争端如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且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因此甲乙丙丁四国均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A项中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无管辖权,B、C、D项均属于“对事管辖”的情形。

  5.中国甲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 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方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 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 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

  [考点] 逾期承诺

  一般来说,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并没有一概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公约规定:①要约人在收到逾期的承诺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承诺虽已逾期,但仍视为有效的承诺。此时,逾婀承诺有效,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本题承诺逾期,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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