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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商法重点: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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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

  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买、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这是发行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公开报告

  1.定期报告。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临时报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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