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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不成立共犯的情形”,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共同过失犯罪。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头,应当认识到山下有人,两人没有认识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过失之间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

  看守所的警察甲打开大门,让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因为法律已经把两人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不同犯罪。但如果是普通人丙打开大门让乙逃走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不成立共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

  如果题目中表述 “甲乙两人同时向丙开枪”——同时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不负责任。

  “甲乙两人共同向丙开枪”——共 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要负责任。

  同时犯可以转成共犯。如,甲、乙都在超市盗窃,各盗各的——不成立共犯,后来甲搬东西的时候,太多了,乙帮他抬出去——针对这一部分财产,两人成立共犯。

  5.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没有共谋的,不成立共犯。

  如,甲抢劫乙,把乙捆在树上,将乙的钱包拿走。过了一会儿,丙经过,见乙被捆在树上,把乙穿的名贵皮鞋拿走。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乙在外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的时候发现丙女,要****,乙看到没吭声,乙不构成****罪的共犯。但如果乙看到丙在呼叫,对丙说:“再叫打死你”,乙构成****罪的共犯。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只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直接认定为共犯。但如果包庇、窝藏同案犯,仍然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8.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处理:对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则处理,对不知情的一方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丙发现甲在追杀乙,在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甲随后顺利将乙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处理。

  乙发现甲在盗窃单位仓库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甲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乙按照盗窃罪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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