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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考点: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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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考点: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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