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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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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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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一、单选题

  1.春意公司因买卖合同与秋水公司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后,秋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A 对于上诉不予受理

  B 不开庭审理此案

  C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 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 二审的处理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5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C项应当用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AD项没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C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答案】:D

  【解析】:

  [考点] 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一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九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3.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 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 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 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 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 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答案】:B

  【解析】:

  [考点] 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

  《民诉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4.1995年赵清生母死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 200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 李某、珍妮

  B 王某、张某

  C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 刘珍、刘芳

  【答案】:A

  【解析】:

  [考点] 遗产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珍妮与赵清没有夫妻关系,不是配偶;李某已经与赵清离婚,因而也不享有继承权。故A项为正确答案。

  5.甲将机器设备租赁给乙,乙就该机器设备以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该合同中:

  A 乙应当缴纳保险费,在其不能缴纳时,由甲缴纳

  B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但不得解除合同

  C 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发生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 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注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A项错误。

  第36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B项错误。

  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而 D项错误。

  6.某公司向卫生局申办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该如何处理?( )

  A 卫生局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作出决定的期限

  B 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 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 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公司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 行政许可的普通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须加以重视: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是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别程序制度,包括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特别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有关上述制度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本题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制度,相关法律根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ABC项均错误。

  7.某市发生一起人户杀人案,因案发现场已被严重破坏,公安机关一时难以发现案件线索。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侦查员王某忽然发现案发现场所在楼门前有一个约5岁的小男孩于某一直在玩滚珠珠游戏。侦查员王某对于某进行询问后,得知案发当日下午曾有两名背着包的男子与该楼一男性住户急匆匆地上楼后,又急匆匆地离去。经查,案发现场确实有除死者之外的另外三人的足迹,且其中一个足迹系该楼一男性住户所留。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于某年幼,不能成为本案证人,故于某讲述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B 于某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故于某讲述的情况能够作为证人证言

  C 侦查员王某询问于某的行为违法

  D 于某的讲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但可以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

  【答案】:B

  【解析】:

  [考点] 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条件的理解和判断运用能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担任证人的人员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据此,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且能正确表达的人,如果知道案件情况,是能够担任证人的。本题中,于某虽然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故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可见,关于是否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侦查机关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因此,侦查员王某直接对于某进行询问,并不违法。

  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江某将房屋租赁给胡某,2004年1月10日胡某应支付租金2000元,胡某拒绝支付,江某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法院应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B 2004年3月5日曾某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寄存了行李,寄存处将曾某的行李弄丢,曾某当日即要求火车站赔偿,火车站工作人员说要汇报给领导,有结果后电话通知曾某,2004年3月10日火车站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曾某,告知曾某火车站可以双倍退还寄存费,但是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行李的损失,曾某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曾某后来忙于工作,2005年3月6日才想到该事,于次日提起诉讼要求火车站赔偿行李损失,于某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C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 2002年4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内部由于高层人事变动,一直未理会此事,200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 王某外出打工,由于突降暴雨,家中房屋几乎倒塌,2003年8月1日王某的邻居陈某花了1000元钱雇人替王某修好房屋,同村人都认为陈某花的钱又少,工人修理的又好,认为陈某真是个热心肠,2003年8月2日陈某打电话告知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自己的1000元,王某认为陈某花费太多,并且自己并未要求陈某替自己修理,当即拒绝支付修理费,2004年12月10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修理费,法院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考点] 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A选项中江某由于胡某拒付租金提起诉讼,应适用 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江某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应支持江某的主张,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曾某由于寄存财物被丢失要求赔偿提起诉讼,应适用 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曾某2004年3月5日向火车站提出赔偿要求,火车站工作人员未明确拒绝,要曾某等电话通知;2004年3月 10日告知曾某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曾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4年3月10日起算,因为曾某拒绝火车站提出的赔偿方案前,曾某向火车站提出赔偿要求的状态一直在持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2004年3月10日曾某与火车站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诉讼时效应从3月10口起算,因此曾某于2005年3月7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B选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甲公司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选项中陈某与王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向陈某支付管理费用,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王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C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D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

  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主体种类

  《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故B项正确。依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后者伪证的单独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而按照《刑法》第315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 D项错误。

  2.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刘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鉴定人,故不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鉴定人

  B 李某曾是高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在该案二审程序中,高某拒绝继续委托李某担任辩护人。李某和高某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接受同一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C 张某向法庭申请法官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曾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送礼。对此,张某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D 王某系A市B区公安局长,在对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苗某申请王某回避。对王某的回避问题,应当由A市公安局长决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 刑事诉讼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同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考试要点,我们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对(5)中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回避适用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当说明的是,不得以鉴定人、翻译人员先前在某一诉讼阶段曾经担任过鉴定人、翻译人员为由而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类别: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回避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未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的,由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其回避的一种情形。

  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和组织是: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此类情形的是( )

  A 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

  B 李某位于闹市区的房子着火

  C 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的传播

  D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

  对应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导致因素。(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依据 1997年《防震减灾法》);(2)安全事故:如核电厂核事故、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事故等技术型事故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依据2002年《安全生产法》、1992年《矿山安全法》、 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3)公共卫生:如由于出现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传染病等;(4)经济危机:如出现金融信用危机、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5)社会冲突:如严重骚乱、动乱导致的事件等(依据1996年《戒严法》,注意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戒严”改称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本题中,ACD项均符合上述应当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是正确的;只有B项不符合,是错误的。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套机器设备,如果合同中规定乙公司付款的当日甲公司将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公司拒绝将设备交付给乙公司,设备因意外事故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风险,不能再要求乙公司支付价款

  B 乙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风险,仍然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一半风险,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 50%的价款

  D 乙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大部分风险,甲公司承担小部分风险

  【答案】:B

  【解析】:

  [考点]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由于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公司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B选项正确。

  5.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 )

  A 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证据

  B 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C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

  D 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

  【答案】:C

  【解析】:

  [考点] 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以及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权利等诉讼权利

  (1)关于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辩护人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时,只需获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进行。故此,选项A和B错误。

  (2)关于辩护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不及于全部案卷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第13条亦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据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其阅卷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 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既不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不属于律师的阅卷范围。故选项D不正确。

  (3)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权利。本题主要涉及辩护人关于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据此,选项C正确。

  6.原告山东誉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诉湖北家宁家具厂以追索巨额欠款,由于路途遥远,原告选择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A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有权的法院来审理

  B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C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应该自主决定将之移送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D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

  移送管辖的做法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无论案件重要程度和涉案金额如何,应该移送的案件还是应该由接到立案的法院自行移送即可,因此C才

  是正确的做法。

  7.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孙某为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孙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自己辩护。对此,法院应( )

  A 准许,并记录在案

  B 准许陈某拒绝孙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外委托辩护人或者为陈某另行指定辩护人

  C 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近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 不准许陈某拒绝孙某为之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

  对未成年人拒绝辩护情形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刑诉解释》第36、38条的规定,被告人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如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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