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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管理办法实施:夫妻留学超1年可生2胎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5-10-14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一系列关于涉外婚姻和留学人员的计生法规引人关注,规定夫妻留学一年以上生二胎的不算超生。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办法》还对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广州的生育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6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办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省有关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属于农村居民的,优先享受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在为已婚育龄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入户、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及年审有关证照和手续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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