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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公务普通护照 我国将制定新护照法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6-04-17
  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参与起草的护照法草案,终于于24日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护照法草案共26条41款,对我国护照的种类,不同护照的签发对象和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申请程序,申领护照的当事人和相应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因公普通护照改为公务普通护照

  依照现行的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反复研究,草案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从普通护照的范围中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并将该种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

  保留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现行的护照签证条例规定:“颁发护照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颁发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其他证件”是指现行两种起着临时护照作用的证件:一种是外交部签发的旅行证,另一种是公安部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考虑到这两种证件已经得到国际认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有必要保留,因此,草案规定:临时出国的公民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我国的出入境通行证。

  加强对护照签发机关的监督

  为了加强对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护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过程中,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之一的,以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今后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留有余地

  护照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国际上对护照的生物特征防伪技术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给今后我国护照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留有余地,草案规定:“护照、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可以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护照的防伪性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

  此外,草案还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冒用他人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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