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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2007年起施行 七种申请人不予签发

文章出处: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06-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护照法对护照的申请和签发程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护照有效期5至10年


  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到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签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五年,16周岁以上的十年。


  护照法规定,除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等外交人员持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外,其他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7种情形不予签发


  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这七种情形分别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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