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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履行地

08-23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www.liuxue86.com 合同网。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两篇。)

  委托合同履行地(一)

  意思表示真实的委托合同应该履行

  2000年11月,天津汇达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华疆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纠纷,被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清偿1350万元“债务”,使其经营陷入困境。2000年11月3日、11月22日和12月10日,被告分别出具《授权书》、《协议书》和《法人授权书》,委托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晓敬就被告的一切经营活动给予特别授权,其中包括就被告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和华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实体代理活动,约定前期费用由原告垫付,胜诉后,被告以其在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2500万股股权作为报酬,转移给原告。

  为了履行该委托合同,本案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查清了被告并不欠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债务和对华疆公司的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虽然法院二审判决没有采信该事实及其证据,但是原告代表被告于2002年4月24日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了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再执行该法院终审判决,放弃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双方再无纠纷的《和解协议》,并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公证。被告法定代表人阳志信确认该和解协议。但是,阳志信于2002年5月22日向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发函说明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授权,聘请并授权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至平于2002年6月7日在《天津日报》刊登《郑重声明》,声明于2002年5月26日起终止对银海方舟公司(即原告)的一切授权,终止2000年11月3日至本声明期间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到场确认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及文件。至此,被告拒绝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和报酬折合人民币2146.25万元,被告不得放弃与前项内容相关的权利。

  就该案反映出来的民商事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完成一定事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委托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尹田教授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性质是委托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其协议为有效委托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所证实的事实,专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被告的经营活动订立的委托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