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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的规定

文章出处:学生大   发布时间:2005-10-11
(经俄联邦政府2002年11月1日第789号决定批准)
  一、 总则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以下简称“地位法”)第六条第八款要求,本规定确定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的办法及申办临时居住许可须提交的文件。
  2. 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可获得根据俄联邦政府每年批准的限额(以下简称“限额”)或“地位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之外颁发的临时居住许可。
  3.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临时居住许可由俄联邦各地负责内务工作的权利执行机关(以下简称“内务部门”)颁发。
  4. 临时居住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又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本人提交,如申请人在俄联邦合法居留,申请交内务部门;如申请人在其常驻国,申请交俄联邦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如申请人为自己和家属同时申请限额范围内的临时居住许可,那么在申请中应写明。
  5. 如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包括海员证)专为执行公务或专业工作所用,或有效期不足半年,其申请不予受理。
  6. 申请以表格形式书写,一式两份,表格式样由俄内务部统一规定。
  7. 申请表用俄文手填,笔迹要清楚,亦可用打字机、电脑填写。填表时不允许用缩写、简写文字。对表中所提的问题要详细回答。
  8. 提交申请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须交4张照片,尺寸为35X45毫米,及以下文件:
   1) 证明自己身份和国籍的证件;
   2) 常驻国权利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3) 外国公民非国籍居住国权利机构出具的定居证或批准其拘留的证明;
   4) 申请人及家属具有在俄最低生活费的证明或丧失劳动力的证明(如自然人的收入证明、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收入报表、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卡、退休证、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补助金证明、领取抚养费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注明存折号〉、继承权证明、申请人赡养人的收入证明以及法律未禁止的工作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力证明);
   5) 结婚证;
   6) 儿童出生证和未满18岁儿童的身份证明;
   7) 年满14—18岁的儿童出具本人同意来俄居住的证明,儿童在申请上的签字要经公证处公证;
   8) 申请人(及家属)无传染病证明;
   9) 外国权力机构或俄卫生权力机构出具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及家属)不吸毒,无俄政府规定的,对周围人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一种传染病。
  9. 具有“地位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任何一条理由的人员,除本规定第八条所述文件外,还须提交:
   a) 在俄联邦出生并曾具苏联国籍或在俄出生者,提供人口登记处出具的在苏联出生或曾系苏国籍的证明,则提供1974年版式样的苏联公民护照;
   b) 丧失劳动力,但儿(或女)有劳动力并系俄公民、在俄长住者,须提供儿(或女)的出生证明和护照以及俄卫生权力机构或外国授权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丧失劳动力的证明;
   c) 父母中一人系俄公民,已丧失劳动力并在俄长期居住者,提供丧失劳动力的父(或母)的出生证明和护照以及俄卫生权力机构出具的证明父(或母)丧失劳动力的证明;
   d) 与俄公民结婚并在俄有住处的人,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护照。如申请人与子女一起生活,子女系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收养子(女)证明以及一起生活的证明;
   e) 在俄有投资的人,投资部门领导向内务部门出具有关投资人按俄政府规定投资的数额。
   如申请人与其亲属姓氏不同,须另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10. 申请书附件用外文书写,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俄文译文。
  11. 本规定第九条所述人员还须出具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住房文件或在当地有居留登记的俄成年公民同意租房的文件。
  12. 在向俄内务部门、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提交申请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应在场,对是否愿在俄居住表态,提交本规定要求的有关文件。
  13. 证明申请人身份、出生、婚姻、继承权的文件及其劳动卡、退休证和根据本规定  第八条“b”和第九条“a”要求的文件原件均退还本人,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俄译文文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

  二、 受理和审查申请书
  14.受理申请书时须检查所提交的文件办理是否正确。是否作过检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字是否属实,有关权力机构负责人须签字作证,在负责人签字和申请书上所贴申请人照片处加盖内务部门或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的公章。
  如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申办的临时居住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被拒发,则应对其讲明拒发原因和其申请审理期限。
  15.被受理的申请须注明编号,并向申请人颁发受理其申请书的 证明。
  16.向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递交的申请书及其附件,须在一个月内通过外交邮件途径转送内务机关。
  17.内务机关对申请书进行审理,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对是否拒发临时居住许可的理由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向安全、司法、税务、社会保障、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上述部门在接到咨询两个月内须提交有关信息,说明是否存在阻碍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的情况。
根据审查结果,内务部对是否向每个申请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单个作出决定。
  18.从申请人提交所有办妥的必要文件之日起,对其申请的审查不超过半年。
  19.内务机关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应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是否被通过,如被通过,须在通知上注明所通过的决定的编号和通过日期;如被拒发,须告其被拒发的原因。
  20.向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递交的申请,在内务部门作出决定后,须将有关决定用申请人提交文件时的编号通知俄外交部。
  21.内务机关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所作的决定是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为其办理俄入境签证的依据。

  三、临时居住许可的办理
  22.来俄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来内务机关办理临时居住许可手续。
  23.年满14岁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临时居住许可的办理方式是在其身份证件上用固定格式标注。
  未满14岁、无身份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其临时居住证的办理方式是,在其获得临时居住许可的父母(或其中一人)的身份证件上用固定格式标注,无身份证件的无国籍人,其临时居住许可的办理方式是颁发固定格式的证件。
  24.临时居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办理临时居住许可时须作国家指纹登记。
  26.办法临时居住许可须依法征税,申办临时居住许可须填表,所需表格亦依法交费。
  27.内务机关负责人在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颁发临时居住许可时须向其讲解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获得者的法律地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取消临时居住许可证的理由以及每年要向内务机关重新登记的责任。
  进行重新登记的办法由俄内务部规定,须向获得临时居住许可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讲清:根据“地位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他无权在准许其临时居住的联邦主体境内随意变更住地,也无权在俄联邦主体境外选择住地。
  28.如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发生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内务部门可决定取消其临时居住许可,颁发出境签证让其离境,安全、司法、税务、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查清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上述行为后,须在十天之内通知内务部门。
  内务部门在接到通知三天之内须将取消临时居住许可的决定通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并告其须在作出决定的十五天之内离俄境。与此同时,在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身份证件上要做取消临时居住许可的有关标注,无国籍人的临时居住许可如以固定格式证件办理的,则须没收此证件。
  如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离境,内务部门可依照俄法律规定的办法,将其遣返。
  29.内务部门须对已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统计,按规定的程序向统计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临时或长期居住的中央数据库报告这些人的情况及被拒发临时居住许可人员或临时居住许可被取消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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