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署名权
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六条 制片人
电视剧的制片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聘任参加电视剧的摄制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指派、聘任,但其所指派、聘任的制片人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电视剧制片人必须具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第七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电视剧的立项工作,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电视剧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