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5、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若出现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
1、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乙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3、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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