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
(4)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5)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6)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7)乱埋散坟;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9)捕猎野生动物;
(10)盗伐、滥伐林木。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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