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_______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_______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2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1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 乙方的责任 9.1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_______月以上的。 9.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