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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高考招生规定

【 liuxue86.com - 高考招生 】

  六、招生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生源实际和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委组织各高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1+2”和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均须经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应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投档模式及文化专业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学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二批和各类别各层次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凡未报送的,首次模拟投档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本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一批为110%;本科第二批招生计划在2000人以上的为105%,1001人以上2000人以内的为106%,501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为107%,201人以上500人以内的为108%,51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为109%,50人以内的为110%),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据此微调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

  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试点高校的投档线按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自行确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7.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9.录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类本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高考单优志愿、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艺术特长生志愿和高水平运动员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预科在本科并轨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本(专)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本科第一批并轨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0.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

  11.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2.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提前单独考试、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单招高职院校在4月29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高职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5.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6.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7.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8.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19.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0.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录取照顾政策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得全国决赛二、三等奖者加5分。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10分。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6.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考生加10分,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考生加15分,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8.烈士子女加20分。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1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10.对第一志愿(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可加1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10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1.对普通高考语文或英语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55名(按人数计名次,最后一名包含相同分数,下同)、数学(文)、政治、历史或地理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25名、数学(理)、物理、化学或生物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30名的考生,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录取时提高一个批次投档,具体投档办法:如其投档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则按考生本科第一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则按其投档成绩以上的一个批次的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下,则按考生专科第二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单优考生在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不享受单独的投档优惠。

  12.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七、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直招士官、省属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和免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总政、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总政、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八、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含职教师资、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艺体类专科批(含对口高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共三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为单独举行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院校志愿,三个专业志愿,一个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艺体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艺体类免费师范生设置一个第一志愿,四个平行的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免费师范生第一志愿仅限本市州实施范围县合格生源填报,考生填报非本市州志愿无效;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全省所有考生均可填报。艺术类(不含音乐类)本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置五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三志愿为五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音乐类、体育类本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一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三志愿为五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艺术类(不含音乐类)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三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五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四志愿为五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音乐类、体育类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三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一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四志愿为五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

  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向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进行公开征集志愿。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月26日17∶00前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二)分数线的划定

  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类按本科、专科层次划定。专业合格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个别特殊专业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划线比例。

  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生源、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不分文理科)和考生一志愿填报情况分别划定各类专业本科、专科层次文化控制分数线。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成绩的原则,并根据专业特点适当加大比例划定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

  (三)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4~9款条件的考生,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加分分值给予照顾。

  (2)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科、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3)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①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一、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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