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冶低货位项目部 盖章
乙方;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盖章
经办人: _(盖章) 经办人:__ (盖章)
地 址:______ 地 址:______
电 话:______ 电 话: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香樟路支行____ 开户银行;建行株洲电力支行___
帐号 帐户
__年 __月 __日 __年__ 月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