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7.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9.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7)逾期缴纳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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