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