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议方应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公司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公司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