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成功,答辩人得到相应的报酬既是原告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补充协议》)已经因原告的进场施工而自动失效,原告无权再要求返还劳务服务费,
1、原告与答辩人于2009年3月2日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如约为原告提供 “DRDR”相关的建设项目信息,并基于答辩人从事的居间服务原告才顺利成功承揽到该项目的建设(原告与“DRDR”项目开发商于2009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特征,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依法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一期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2、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原告已经进场施工,并且该公司也对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工程款,那么,按着《补充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在原告进场施工后就已经自动失效,所以原告没有权利再以该份《补充协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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