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为:
罐车为:
3、对供沙数额不清产生争议,在产生争议日十日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邢台市内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后,没有按照本合同履行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自愿支付给守约方50万元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否则,将承担造成相对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双方协商均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