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4]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4]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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