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但就我国同性恋的现实处境而言,这种自由显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关键是世俗和社会基于主流的价值判断阻碍着大家的认识。虽然国家在对同性恋问题上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已不再把同性恋者归类为精神病人,但是如果不从法律意义上给同性恋者“名分”,同性恋者依然会遭受到许多无辜的伤害。
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笔者以为,政府应当通过权力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征集“微笑”消除对同性恋者的偏见固然可喜,但决不意味着可以取代政府的作为,恰恰相反,它说明同性恋急需得到政府的保护和认可。从以往经验看,公民责任意识往往是法治社会里政府作为前的推进器,但愿“微笑”征集活动能助推政府对同性恋立法工作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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