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的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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