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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第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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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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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本小题10分)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参考答案】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如果允许A公司行使先诉抗辩权,银行就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待银行确定不能从C公司获得清偿,再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A公司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从而变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

  【案例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与E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与E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参考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本小题18分)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之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说明理由。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8)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参考答案】

  (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A公司有权拒绝回购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谈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4)A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资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属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协议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须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 除非获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本题涉及的考点2015年教材未明确提及)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8)乙主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举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主张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约期满、A公司收购完成的时点不会早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6月10日距该时点不足6个月。

  【案例4】(本小题17分)

  【解释】本题涉及的旅游合同和居间合同2015年教材已经删除,但该题还是建议考生看一看。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料理完亡妻后事,甲决定外出散心。

  甲报名参加了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其间,甲随团到海滨浴场游泳。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蛰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万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已经声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甲无视于此而被蜇伤,应自负其责。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购买。经协商,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并订立了买卖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

  戊事后感觉甲的房屋售价偏高,心生悔意。在获悉此前甲已将该房卖给丁后,戊遂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旅行社赔偿医药费?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并说明理由。

  (6)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7)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4参考答案】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旅行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本题涉及的考点2015年教材已经删除)

  (3)甲有权要求乙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过程中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违反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旅行社明知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却未告知游客,违反了合同义务。(本题涉及的考点2015年教材已经删除)

  (4)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甲、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有权请求甲依约支付报酬。(本题涉及的考点2015年教材已经删除)

  (5)丙公司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涉及的考点2015年教材已经删除)

  (6)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双重买卖合同的,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第二份买卖合同亦为有效。

  (7)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需要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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