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出租人即拥有本合同所述租赁物的所有权。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使用权。
(八)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下列方式处理租赁物:
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 1.2 万元整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出租 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
(九)担保
保证担保:对于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人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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