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在整理卷宗的时候回想起一些问题问法官,其他他在办理的案子我基本上是不能深入,这不能怪谁,只能怪我自己,专业知识不怎么扎实,而且自从司法考试解说没怎么再碰过法律。上次好不容易有一个疑难杂案,老师问我什么是用益物权。我当时就懵了,这是哪个概念,我印象中只有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我说具体什么是用益物权,我真的一下子愣住了。旁边立案庭的老师提醒了一下“使用、收益....”“对,就是使用、收益、处分”我马上接上。这个案子还在立案阶段,Y庭(正庭)让我的老师C庭(副庭)把把关,能否立案。这个案子后来我也没有再多问。不过现在想起来下个星期要去问问这个案子了....
还有一个就是胎儿的损害赔偿是否应该预留抚养费的问题,老师问我这个问题,我原则性的说:不能,因为不是一个民事主体。我又错了,没有想到法律就是为了保护权利,从人道主义出发,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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