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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年《国际私法》大纲变化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大纲 】

  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故A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甲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则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故B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即财产分割应适用瑞士法。据此,C、D项错误

  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故A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故BC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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