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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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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4.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幅缩短了再审申请期间,一方面是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法治发达国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再次体现全国人大适度限制再审,确保司法终局性的立法理念。

  5.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未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为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考点18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的,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终结督促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3.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支付令失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出诉讼的除外。

  考点19 行为保全

  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由于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未作相应调整,故仲裁前及仲裁中涉及行为保全的问题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遵守仲裁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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