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因矿业开发力度加大而加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们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并重,约束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一是按照《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二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三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出台了《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实施二年来,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7686.25万元,煤矿企业按规定支取保证金2050万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四是开展纠纷调处,保护群众利益。把解决因破坏地质环境引发的矿群纠纷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我县采取积极措施,对因采矿导致群众房屋受损,组织有资质的部门开展责任认定及房屋价格评估,协调处理矿主与群众的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几年来,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责任鉴定15个矿山企业,协调处理矿群纠纷146起,搬迁因采矿导致房屋受损农户228户,赔偿农户63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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