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需维修的安全阀应严格按检修工艺规程进行解体、清洗,对各零部件认真进行检查,对能修理的缺陷进行修理,修理人员会同校验人员将修理情况填入“台账”与“校验记录”相应栏内;对确认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安全阀,修理人员会同校验人员填写“校验意见通知书”及“台账”相应栏目。
⑶ 校验员认真填写“校验报告”或“校验意见通知书”并签名,确认无误后连同“委托单”、“校验记录”送技术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校验报告”或“校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名后返还校验员;并对“校验报告”或“校验意见通知书”加盖校验专用章。
⑷ 对于校验不合格安全阀,可分别按更换部件、修理和判废处理,并出具“安全阀校验意见通知书”,在校验记录与台账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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