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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西藏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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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理压力,2016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3.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第一志愿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九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和区内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5)音乐专业;(6)美术专业;(7)体育专业;(8)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9)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

  6.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7.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6月26日至7月1日填报。

  6.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7.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六、录取

  (一)高校录取

  1.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进行投档,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6.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规定,全区74县(区、市)均属于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我区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单列批次、单独录取。国家专项计划以招农村户籍考生为主,生源不足时符合我区报名条件的不限报考生均可填报;地方专项计划只招农村户籍考生。

  (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所有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三)提前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四)其他

  1.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部门校验录取通知真伪。

  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四)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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