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企业品牌策划顾问服务费。
2.2.4 乙方应与所用人员签定劳动或劳务合同,并负责按时支付所有项目组人员的工资、福利、提成、交通等相关费用,如与所用的人员发生劳动或劳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条、企业品牌策划顾问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顾问服务费按时间进度收取,工作进度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具体如下:
3.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首期服务费人民币4万元整。
3.2甲方在2010年9月份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4万元整。
3.3甲方在2010年11月份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4万元整。
3.4甲方在2011年1月份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整。
3.5甲方在2011年3月份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