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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 liuxue86.com -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

  18.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9.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20.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4)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21.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追究

  刑事责任。

  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7.《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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