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

【 liuxue86.com - 政法干警 】

  答案解析:

  1.C [解析]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选C。

  2.D [解析]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小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属于意思表示的行为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管小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目的,法律都会赋予。

  3.C[解析]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D项错误。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人身权是专属权,财产权多属于非专属权。B项错误。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等。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题选C。

  4.D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白某丈夫外出打工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白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白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5.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王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果汁当作免费提供的,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王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王某已经将该果汁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王某只能对该果汁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6.A [解析]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进行清算时,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C [解析]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法律关系和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因此A、B、D项都是错误的,只有C项是正确的。

  8.A[解析]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传达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担。故选A。

  9.C[解析]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本题中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B、D项。

  10.B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财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及胁迫的情形,所以合同有效。

  政法干警栏目精心推荐:

  申论热点 | 申论范文 | 行测 | 公务员考试题库 | 公务员备考辅导

  想了解更多政法干警网的资讯,请访问: 政法干警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2963839.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