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省市教育考试机构需派出人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区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置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考点
一、考点的设置
(一)考点设在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考点必须设在验收合格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应达到《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需要,内部及周围环境必须安静、整洁、卫生。
(二)考场数量能够满足需要,且有足够的备用考场。
(三)考场安排要相对集中,考试场所与非考试场所便于区分,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四)具有设立考点办公室、考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试卷保管室、监控室、考试信号播放室、提前离场考生休息室、医务室、保卫处、咨询服务处以及饮水处、车辆存放处、卫生间等组织机构和服务设施的场所。
(五)试卷保管室要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保密室要安装铁窗、铁门,配备铁柜、应急电话、消防器具、视频监控等设备和设施。
(六)具有可靠的校内有线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以及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备用电源等设备。
(七)具有防范、打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舞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及防止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阻断设备,包括适用、适量的隐形耳机探测器等。
二、考点的布置
(一)考点大门入口处正上方悬挂横幅(书写“XXXX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XXX考点”)。
(二)考点大门入口处内侧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为《考场安排分布图》、《考点平面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笔试考场规则》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距离考场5米之外设置警戒线及值守点。
(五)设置从试卷分发(回收)室到考场的专用路线。
(六)与考试相关的机构、设施及场所均须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七)考试期间各考点应设值班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值班,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三、考点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设主考、副主考和考务、监控、保密、宣传、监察、安全保卫、后勤、医疗等机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人员配备
1.主考1人,副主考1-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附件3)。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2.笔试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附件4)。
3.每6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员,并要男女搭配。
4.试卷验收员若干,可由考务人员兼任。
5.保密员2人以上,信号员(司铃员)2人。
6.考试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包括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后勤保障人员等,数量须满足工作需要。
7.监考、试卷验收、保密等人员须符合选聘及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场
一、考场的设置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和墙报应遮挡。
(二)应配备如下设备、用具、标示及办公用品:
1.计时钟1个;
2.适合成人使用的考试课桌椅30套;
3.监考工作桌椅1套;
4.座号标签30张(尾考场除外);
5.监考工作用品1套,包括草稿纸(8开白纸)、中性签字笔、削好的2B铅笔、白色粉笔、小刀、浆糊、橡皮和装订工具等。
6.用于放置非考试物品的桌子1张。
二、考场的布置
(一)每个纸笔考场考生数不超过30人,要单人、单桌,考生之间距离80厘米以上。考试用桌要整齐排列,有条件的考场,与墙壁(不含前部墙壁)之间的距离保持50厘米以上。考桌桌口要反向朝前摆放,排列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例一
01 | 16 | 17 | 30 |
02 | 15 | 18 | 29 |
03 | 14 | 19 | 28 |
04 | 13 | 20 | 27 |
05 | 12 | 21 | 26 |
06 | 11 | 22 | 25 |
07 | 10 | 23 | 24 |
08 | 09 |
01 | 12 | 13 | 24 | 25 |
02 | 11 | 14 | 23 | 26 |
03 | 10 | 15 | 22 | 27 |
04 | 09 | 16 | 21 | 28 |
05 | 08 | 17 | 20 | 29 |
06 | 07 | 18 | 19 | 30 |
(三)地面、桌斗、墙壁保持整洁,无其它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及文字材料。
(四)考场前门外左侧(或上方)适当位置张贴“考场标志”。在考场门口醒目处粘贴《考场花名册》。
(五)摆放监考人员工作用桌,设置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六)考场前部墙壁上方悬挂计时钟,尺寸适中。
(七)通过考区或有关机构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考前准备
(一)考区要召开主考、副主考会议,在思想动员的基础上,明确职责、任务。考点要认真培训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要熟悉考点环境、考场位置、工作程序及方法。
(二)考点要编印组考工作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岗位职责;
2.考点平面图:考场、各职能机构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等;
3.考试时间安排表;
4.考试实施程序;
5.监考员名单;
6.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责;
7.笔试考场规则;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
(三)对铃声信号系统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考场时钟正常计时(注意是否需要更换电池),并统一调校至北京时间。
(四)考点提前1天按规定布置考场并进行检查、清理,实施封闭。
(五)打印《考场花名册》、《考场签到表》。《考场花名册》贴于考场门口,座号标签按座号的顺序贴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墙的须贴在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
(六)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自己所在考场位置,但考生不可进入考场。
(七)备齐监考工作用品。
第二十五条 纸笔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纸笔考试实施程序》(附件5)和《笔试考场规则》(附件6)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二十六条 在考点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
一、考点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二、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保密室领取试卷后,必须直达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
三、试卷到达考点,将备用试卷放入保管室铁柜中并上锁,钥匙由保管室负责人掌握。保管室存有试卷(备用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铁门从内部上锁,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试卷安全运抵考点后,应立即向考区汇报。
四、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及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在存放试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警)人员参与。室内必须监控全面覆盖,并实时录像。
五、试卷在考点内流转、试卷(答题卡)袋拆封以及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其中领取、封装等环节必须由经手双方签字交接。
六、甲、乙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后,要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偏离专用通道。考试结束后,甲、乙监考员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
七、考点在当科答题卡回收完毕,再次全面清点无误后,将其连同备用试卷等立即送考区保密室。
八、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以及试卷拆封、回收、清点、封装同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卷(含备用答题卡),必须报经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考后由考区统一清点后将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违规考生处罚及有关材料的处置
一、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7)内如实记录;暂时扣留违规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核实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签字盖章。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违法证据,按照程序经取证后,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内容。
二、对违规考生,要填写《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附件8)一式两联,并由违规考生在签字栏签字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员应在《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考区汇总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的装袋。
1.《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签字。
2.验收员确认《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填写准确后,汇总考点所有考场《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装入专用袋后交考区,由考区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对考生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9)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省考试管理中心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考前应逐级上报。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省考试管理中心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省考试管理中心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