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及具体考试考务组织实施,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负责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确保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报名审核、面试考官等考试工作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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