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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单选题专项练习及答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6.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在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该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C 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长

  D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C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12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甲因与乙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欠款7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乙提出甲父曾借其1万元,要求用欠款抵债并偿还其3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B 将两诉合并审理

  C 追加甲父为第三人

  D 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题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乙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甲,而非甲父,因此乙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后满前提出。"据此,本题中乙提出的反诉即使理由成立,也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

  8.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亲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 兴华糖业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 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 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正确答案】:A

  9.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 总公司与分公司

  B 母公司与子公司

  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正确答案】:C

  10.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象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B 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C 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D 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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