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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7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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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7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浙江省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优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选拔机制,学校在2017年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为5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专业类别

专业

选考科目范围

计划

学费

备注

普通类

英语类(一年后分英语、商务英语2个专业)

不限

20

17000元/学年

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普通类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

不限

10

30000元/学年

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入校后的培养模式分两个阶段,前三学年在我校学习,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即为30000元/学年),第四学年须赴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学习,学费按照美方标准收费(参考2016-2017学年学费标准:26,920美元/年)。本专业(项目)入学后不能转出该专业(项目)。

普通类

化工与制药类(一年后分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2个专业)

化学 物理 生物

20

18000元/学年

 

  注:1.本表的专业选考科目与省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统一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一致。

  2.学费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五条 具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有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的专业,考生选考科目需有1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无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则无选考科目限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有4门及以上为A等或者A等与B等之和为8门及以上(高中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等10门;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2.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团体项目要求为主力成员)。

  第六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考生按专业报名,限报1个专业。报名时登录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站,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填写并打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大小、以《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装订,不需另加封面。

  具体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

  (2)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

  (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4) 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计划等,字数1000字左右(要求考生本人手写)。

  (7)能体现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有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 ,邮编:31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位一体招生报名材料”字样。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获得的荣誉与奖励、书面个人陈述、素质特长等方面确定书面评审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书面评审成绩择优确定进入综合素质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进入综合素质测试环节的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

  书面材料评审成绩=高中学考成绩×85%+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专家评分×15%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特长生单独进行评审,优先直接获得入围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分别占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的30%和70%。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五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第二段分数线,并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专业志愿须填本人所入围的专业。

  第十一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高中学考成绩×20%+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总分×50%(三项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 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换算方法适用于书面评审成绩和“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投档基准线,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考生报名:2017年2月24日上午9:00至3月12日下午17:00;

  2.材料邮寄:从报名时起至3月12日17:00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3.学校书面评审:3月13日至3月18日;

  4.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打印:3月18日至3月24日;

  5.综合素质测试:3月26日 (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3月31日起。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传真号码:0574-88130193

  电子邮箱:zsb@nit.zju.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nit.zj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zsw.nit.zj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w.nit.zju.edu.cn网上报名专栏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内容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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