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专业对照表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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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04年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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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年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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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前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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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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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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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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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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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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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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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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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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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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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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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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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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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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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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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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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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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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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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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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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物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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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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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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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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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电子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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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学
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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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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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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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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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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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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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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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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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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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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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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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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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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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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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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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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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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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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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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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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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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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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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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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加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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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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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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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加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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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技术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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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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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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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球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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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化学与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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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球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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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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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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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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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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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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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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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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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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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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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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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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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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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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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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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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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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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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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设计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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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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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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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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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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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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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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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
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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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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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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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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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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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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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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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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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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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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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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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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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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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与
动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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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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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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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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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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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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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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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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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低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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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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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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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热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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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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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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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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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冷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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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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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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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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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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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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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物理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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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物理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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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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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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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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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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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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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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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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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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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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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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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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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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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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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通风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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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通风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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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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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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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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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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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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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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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力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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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力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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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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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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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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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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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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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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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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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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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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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压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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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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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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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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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非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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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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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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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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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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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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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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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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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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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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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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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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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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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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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压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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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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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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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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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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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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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储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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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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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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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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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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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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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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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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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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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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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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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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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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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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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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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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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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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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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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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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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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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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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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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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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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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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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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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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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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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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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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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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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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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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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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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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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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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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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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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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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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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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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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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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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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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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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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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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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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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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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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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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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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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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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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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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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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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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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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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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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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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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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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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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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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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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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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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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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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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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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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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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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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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计及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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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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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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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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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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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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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传动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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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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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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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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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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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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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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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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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与木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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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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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控技术
与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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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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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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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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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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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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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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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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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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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量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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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量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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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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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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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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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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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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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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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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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控技术与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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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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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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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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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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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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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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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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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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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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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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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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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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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与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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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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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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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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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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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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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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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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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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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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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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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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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船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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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船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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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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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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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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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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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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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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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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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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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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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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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传动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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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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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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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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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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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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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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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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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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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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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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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程与
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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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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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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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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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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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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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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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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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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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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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
|
风景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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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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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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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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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企业管理
|
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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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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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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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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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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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
|
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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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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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管理
|
林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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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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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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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附件2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附件3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报考人员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17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7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17年5月20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
工作年限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乙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6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1年1年、2015年—2016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三)有关要求
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
附件4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91.
二
级
建
造
师
091.
二
级
建
造
师
|
03.考三科
|
01.建筑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
02.公路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水利水电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
04.市政公用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
05.矿业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
06.机电工程
|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
02.考二科
|
01.建筑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
02.公路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水利水电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
04.市政公用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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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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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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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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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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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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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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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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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考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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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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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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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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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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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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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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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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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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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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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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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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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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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增设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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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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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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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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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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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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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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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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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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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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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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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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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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