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 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住所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3.监护
(1)法定监护:以父母为核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① 父母——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因离婚而改变。父母离异后取消一方监护的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②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 (成年)兄、姐
④ 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委会同意(自愿)
⑤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注意: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以上监护有顺序,但同一顺序没有人数限制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 配偶 ② 父母 ③ 成年子女④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⑤ 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⑥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
(2)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前款是必经前置程序。(法院指定有顺序要求)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的)监护责任。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3)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①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
② 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③ 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④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的,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适当赔偿。
侵权时以满18周岁的,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但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先行垫付。
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
⑥ 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此时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⑦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承担: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A.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B. 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由此可见,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
注意:但不可把这种关系说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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