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民通》的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 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59条)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部分无效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例题:(1)林某某找到某建筑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曲某某说:有个老干部卖花赔了,你帮他买点 花吧。为此曲某某花了18万元,拉回去价值2000元的8盆花。有人认为这是贿赂,林某某所说的“老干部”是花窖的看管员,花窖实际上是林某某自己的。林 某某时任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正在查曲某某所在公司的涉嫌偷税案。
——当事人订立买卖花的合同,是伪装行为,属“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不能按“胁迫”情形以可撤销处理,只能确认为无效。
(2) (2000/二/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问: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禁止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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