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1、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就是开会。一年一次,一般是在第一季度,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2/3以上。
① 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出本团的团长、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均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 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③ 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主席团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会议的执行主席。
④ 列席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大会议,其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人员也可列席。
⑤ 秘书处。全国人大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2、议案的审议
① 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
② 审议和表决。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③ 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询问和质询
①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② 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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